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 未依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