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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