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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