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 7. 退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