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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