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