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