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社会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包括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