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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