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