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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