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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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 第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 第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 第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 第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 第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 市规划... 第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 第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 第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 第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定图则应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 法定图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详细蓝图应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公开展示30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 第十二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九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 \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 (...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必须同时建设部分...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旧区改建应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 第四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 (一)大型或有污染的建...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以协...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格控制城市临时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严格...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用地者负责拆除... 第五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 市政工程包...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并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准...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 第六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但道路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报送。\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25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市规...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市政工程除现场放线后需申请复验外,隐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 第七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线红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影响规划的,...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 第八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违反法定图则的审批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一律限期退回,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第八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第八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主管... 第八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