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