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多层居住建筑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程序办理。 \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