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