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