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