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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