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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