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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