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