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