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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