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