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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