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