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违反法定图则的审批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一律限期退回,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而违法审批的,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 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应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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