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