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影响规划的,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