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逾期仍不停止施工的,可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