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