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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