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