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