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效大变化的。 \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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