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其形式应通透、美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