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场和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裙房或第三层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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