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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