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