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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