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必须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建成区进行建设的; \ (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 \ (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