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 \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 (四)广场及步行街; \ (五)生活性海岸线; \ (六)重点旅游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