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