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