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