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