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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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 第三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 第四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 第五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串通投标处理,由住房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 第七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 第八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 第九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 第十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十一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