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报信息,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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