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串通投标处理,由住房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