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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