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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