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