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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