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